这是因为,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,并不在于治理国家需要的是发挥人的作用还是法的作用,而是在于人的地位与法的地位的高低。
而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又不仅是一般性问题,而是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力配置问题。朝廷致力于向全国臣民灌输君权神授思想,制造对皇帝的盲目崇拜,什么真命天子、真龙下凡、民不可一日无君、天皇圣明,臣罪当诛,一连串的神话到处宣扬。
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,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,人治与法治,这几对概念是相对应的,后者取代前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。法律与法律之间,层次高下不同,地位高低相异,效力也不一样。大力宣传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基本精神,使之成为全党上下和全国人民的共识,并付之贯彻实施,就可以为理顺党法关系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。由于历史等诸方面的原因,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,就存在了党政关系理不顺的问题,毛泽东同志在《井冈山的斗争》一文中,就批评了以党代政,党政不分的现象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,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。
所以,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必须与法制相结合的理论,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一大发展。有些执法的人把法律、纪律、道德、良心全都抛诸脑后,一切以捞取物质财富、追求豪华享受为唯一标准,心目中哪会有宪法和法律的地位? 近年来,在政法战线上,权力、金钱和人情对执法队伍轮番冲击,一只只沾满钱臭的手,伸向法官、检察官、警官,极力推行法的商品化,执法机关的市场化。这个误导已经深入脑髓,别说别人,就是我周围的亲戚朋友,虽然他们都已经非常清楚我平常讲的这些,而且完全认同,但过些日子全忘了,脑子里总是摆脱不了土地公有的概念。
我说的这种死二十多年来全中国得有几百万人,这也是非正常死亡,不只是说拆迁时发生暴力、抵抗、撒汽油自卫,非到那个时候才叫血拆。而且现在广东也好,哪里也好,还了这些房子,也不是把国有资产还给个人,它是始终产权没有转变。这种拍脑门的法律就会造成很大的问题,其实是法律精神的一种倒退,最初在宪法里没有这一条,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,1982年宪法写进去了,很多私有产权的土地,本身有明确的产权,稀里糊涂归国有了,这个归的过程没有程序,你至少得拿出一个依据来,为什么归为国有?像刚才讲到的,你要有正当的理由,而且经过法律的确认,确实用在公益事业上,才是合法的。文革后20年当中完全没有发还经租房和代管产,但自1997年开始有了变化,在部分地区或针对部分群体,先是在广东省,发还了所有华侨的经租房和代管产,然后是福建省发还了部分华侨的经租房和代管产,再以后是2012年的广西省北海市无论华侨还是非华侨。
现在很多人一看到某个侵权的状态,一看到被某官家或者房管局霸占的院子,动不动就说收走了、没收了,包括自家人很多都不了解怎么回事,自己家的事自己都不清楚。1954年已经明确保护了私人的房屋,实际上保护了私人的土地。
这就是中国人的一种传统,各人自扫门前雪,只要不拆到我家门口或者不侵害我的权利,别人怎么受害我都不管。强行分享房主的房租后,每月退给房主的部分房租称作定租,有的城市当时写成定息了,因为工商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有这个定息,但这完全是两回事,息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明白,这与当时的经租状态毫不相干。还有王汉斌的回忆,他也是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的成员,他说奇怪了,土地这么重要的事情怎么能不做规定,所以这次就要规定土地所有制。福利分房这个词实际上是错误的,那是过去低薪时期的实物工资,但有些人当时被安排在胡同平房里,没有安排楼房式的宿舍,所以相关单位都至今欠着他们的实物工资,改善生活应该从这个途径。
还有一个遇到的问题,要搞改革开放,海外很多人回来了,孙科的房子在南京,许司令住着,怎么办?干脆说土地权是国有的。1954年宪法写过农民的土地所有权,城市没写是因城市没发生过土改,而房屋和土地天然在一起,所以在宪法已规定保护私人房屋所有权和私人财产的前提下,没必要再单独提起。下面几张都是祖宅主人自己修复的宅院,这是北京和扬州的,这是北京东四八条,这是我和房主人在一起,这个院子他们家在清朝就买下来了,前些年房地产开发商差点把它拆掉,好不容易保下来的。下面有请人民大学的张清勇作评议。
有些人想在这上面找到自己的家,但直接从公告上很难找到,因为上面密密麻麻的,所以做出电子版来辅助。所以这里的问题是非常大的,我觉得一个国家就是一个一个的个人组成的,我认为这些事情应该停止,如果不停止,这么继续下去时不行的。
五年过去了,关于土地和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,非但没有好转,反而更加糟糕,如新近出台的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,对无论是祖宅业权还是90年代以后出现的个人商品房业权都是没有任何保障的。而最高法回答的意思是,即使是文革后没有再重新确权,这宅院中的空地也应该补偿,说得非常明确,最高法显然是认可文革前的原始地籍图,而且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赔偿。
许教授认为福山是一个外国人,对中国情况不了解,其实我注意到福山有这样的观点,他说中国历史上的法治,对统治者专制的权利是没办法限制的,缺乏这种限制。第二点,其实1954年宪法就是在保护私人的房屋和土地,为什么?因为现在把土地跟房屋分开了,如果1966年以前跟谁说房屋跟土地是能分开的,他认为你发疯了,不可能的事,它们是自然在一起的。特别是中国仇富的传统历来就有,所以所谓改朝换代也好,革命也好,往往都是一种财富再分配。其实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,有关城市土地属于国有这一条确实没有什么争议,但是对于什么有争议呢?对于要不要把农村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这一条争议很大,最后说会引起动荡,引起农村的很大震动,所以我们不把农村土地也规定为国家所有,差一点也把农村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。宗地两个字是非常重要的,代表着这一块地是你的土地财产。一所宅院怎么可能把房屋和土地分开,不可能的。
我展示几张照片,是房主人真正回去了以后,结束了那种侵权状况,房主人自己会把自家宅院修复得舒适并且漂亮,对房主人本人来讲是找回了做人的尊严,而对社会来说是留下了一份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。因此我认为,在要求修改宪法和废除第十条的同时,首先要说清楚土地管理法的错误和它在基本观念上带来的严重误导。
章立凡:我看许崇德回忆录,比你说的情况更详细一点。你说那些高官们就这么随随便便弄出一个什么宪法,坐在那儿说几句,这个国家的整个命运就定下来了。
而要弄清这一点,你就要具体地分析,当时政府在征地和拆迁私房时是如何行事的。另外城市土地归国有,城市是不断变化的,中国1982年有多少城市?最多一二百个城市,现在有多少城市?没有一千也差不多了,所有这些城市都归国家所有吗?所以这种法律上的倒退,或者是严重缺乏法理的东西,那一代领导人拍脑门定出来的这种法律,现在不适合中国发展需要。
五、六十年代里,中国政府是给私房业主发了产权证、房产证等等证书,从而至少在形式上承认了房主对于私房的这项或那项权利,但那时的中国政府是不是真地承认和尊重这样的私人产权?对于这一点,怕是不能简单地按法律文书的字面来下结论,而需要仔细地考证当时的实际社会生活。赵农:感谢韩朝华老师的建议,我认为这个建议也是比较中肯的。下面我们有请李炜光老师评论。这是1963年的一个《房地产所有证》,当时被政府经租的这1亿多平方米的房屋,不准再做房地交易,但是其它的一直在继续,就是自己自住的和那些少量的仍然出租的房屋。
赵农:今天的双周讨论还是非常热烈,首先得感谢华女士,给我们带来如此丰富的资料,也感谢诸位评议人精彩的评议,今天的活动就到此为止,谢谢各位。刚才我们讲的比较多的是在1982年宪法制定的时候的考虑,但是在之前,我们没有讲城市土地、农村土地属于谁所有,1981年的2月1号,当时胡绳做了一个简短的报告,他说有些问题我们还拿不准,比如说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。
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虽遭侵权,以后谁住这些屋子你不能再说话了,你也不能走进你自己的屋子里面,你不能再享有各方面保护你的权利。少量是指什么呢?当时政府定了一条线,就是如果你北京比如说主人拥有225平方米就经租,如果你拥有225平方米以下就不被经租,还是照常出租房屋,照常收租。
这次她很快就讲完了,比她自己预想的要快。山西法院指的是文革之前已经是私产的那些土地。
到了最后,宪法要表决的时候,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做了一个报告,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,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出发,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另外,不是政府给这些房主人房租,而是刚才说过的,是强行分享,这是很残忍的,我周围接触的那么多的房主人走投无路,我能不有情绪吗,我说话能不带有情绪吗?我是有血性的人,我周围看到很多这样的房主人,真是很悲惨,北京也好,扬州也好,你说作为学者来讲,就应该这样说话或那样说话,但我们都是长着一颗心的人。那时,还保留着革命不是请客吃饭,不是绣花,也不是作文章,那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行动这样的理念。说白了就是:我的就是我的,你的也是我的,你不服我就要杀了你,你的家人也要受到影响。
华新民:完全没有认可红卫兵的行为,依然在说征收城乡土地,而征收行为是包含赔偿的。宗地这个词,发现好多人都不大明白,宗地这个词分为名词和量词,一宗地是量词,相关城市土地的规定当中可以见到这个量词。
房价中以地价为主,房主怎么可能会不拥有土地财产呢?但是大家再看看现在的这个《不动产权证书》。这是上海的,每一份权状里都有相关私有宗地的地籍图,标有地号,每一块地的归属都十分明确。
这里显示的地产税和房产税是分开的。所以实际上公有制是破产了的,是欺骗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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